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 曾供述借在校生名义领钱不明显好拿走 因积极退赃免刑事处罚
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肖某,被控以28名在校大学生的名义领取课题费8.2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认定肖某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学校管理有问题,终审以贪污罪对肖某免予刑事处罚。
查实案情 院长以28名学生名义领取8万多劳务费
现年58岁的肖某是河南省偃师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
海淀法院判决认定,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与北京机械工业学院于2004年开始筹备合并事宜,并于2008年正式合并,成立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肖某于2006年12月被任命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外国语学院院长。
2007年6月,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与北京机械工业学院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中国科协外宣资料翻译研究”,项目负责人肖某,经费支出预算15万元;随后中国科协支付了费用15万元。
2007年12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科技处根据肖某提供的项目合同书、按照肖某的要求将上述课题项目立为横向课题。
2008年初,因学校提供的纵向课题编制奖励多于横向课题编制奖励,肖某向学校科技处补充提交了《中国科协软科学课题通知书》,反映该课题项目是中国科协下达的纵向课题,学校科技处按规定将该课题项目改立为纵向课题,并于2008年3月发放纵向课题科研编制补贴35625元。
2008年5月至12月,肖某指使该校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李某以在校学生佟某等28人的名义分7次领取涉案课题项目劳务费共计8.24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经学校纪委约谈,2009年12月肖某向学校财务处补缴上述劳务费应缴纳的税款24768.19元。
2011年7月27日,肖某被海淀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2011年8月至9月,肖某为涉案课题项目支出专家费和咨询费75300元,同年10月中国科协经评审后批准涉案课题项目结项。
此前供述 “以学生名义领取劳务费不明显好拿走”
肖某曾供述,2007年5月左右,外国语学院的一名老师告诉他中国科协有一个课题需要委托人做,内容是对中国科协外文网站资料的文献翻译,他表示可以做。科协先提供了一些资料让他们试着翻译,翻译后科协经审查认为翻译得不错。
肖某说,2007年6月他们签订了项目合同书,他是项目负责人,合同金额15万,约定分三个阶段完成,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员有5人,2007年底大部分翻译工作都完成了。
2007年12月,中国科协将课题经费15万元打入北京机械工业学院账户。经费到位后,他拿着发票和项目通知书找到学校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管理的马某,要求将该课题立为横向课题。
2008年初,学校对上一年度全校教师的科研课题发放科研编制奖励情况进行公示,他承担的项目获得2万余元奖励。当获知纵向课题编制奖励比横向课题编制奖励要多,他就拿着中国科协下发的《中国科协软科学课题通知书》要求他将课题改为纵向课题,并按照纵向课题兑现科研编制奖励,后来一共发放了3万多元的纵向科研编制奖励。
肖某说,把课题立为横向课题,是因为横向课题的经费管理比较宽松,提取劳务费也比较方便。后来他看到纵向课题的编制奖励要高,就又将科协的课题通知书提供给了学校科技处,将课题立成纵向课题。他让李某以在校学生28人的名义提取劳务费,是想这样不会很明显,拿走也方便。领取的劳务费他用于个人日常花销了。
终审判决 被告人称领劳务费方式不当但未贪污
法院认为,肖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骗取科研经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本案发生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建过程中,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亦存在不合理之处,综合考虑肖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对其依法免除处罚。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对肖某免予刑事处罚;在案扣押的赃款82400元发还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一审判决后,肖某不服上诉。肖某提出,在涉案期间,他领取劳务费并不违反学校当时的管理规定,以学生名义领取劳务费的方式不当,但领取的劳务费均用于支付为课题项目付出劳务的专家使用,他个人并未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肖某称其承担的课题项目是横向课题还是纵向课题,决定权在学校,且与领取劳务费并无重大关系,学校及合同方对于课题项目的资金使用均未提出异议,其领取劳务费的方式虽不当,但并未贪污公款,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无罪。
终审:冒领劳务费自用隐瞒两年多 构成贪污罪
一中院审理查明,肖某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本应遵守中国科协项目合同书及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但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以在校学生的名义虚报冒领劳务费,后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在此后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并未有任何支出。
2009年间,在学校纪委接群众举报后找其谈话时,其谎称已经用于专家评审费和咨询费,可见其贪污的行为已经既遂,直至检察机关2011年间立案之后,肖某在短时间内将该款集中支出,有别于课题经费的使用规律,具有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
肖某在检察机关多次供述其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本不该由其支取的劳务费据为己有,用于日常消费使用,与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在案的证据均系检察机关依法调取,肖某现否认原供述的真实性,辩称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又无合理解释,不能成立。肖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最终,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洪雪
【来源:2016年5月5日,《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