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小工”问:在认定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答: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一般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违纪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二是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性质及影响;三是对可能受到的处分处罚表示愿意接受。
办案实践中,我们可以对照以上三点仔细甄别审查调查对象是否真正认错悔错。同时也应注意,即使审查调查对象表示认错悔错了,也不等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比如,某审查调查对象对收受某民营企业老板贿赂的违纪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对于受贿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也做了大体的描述,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党纪国法的制裁,但是,办案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审查调查对象所说的受贿地点某宾馆在受贿当时并没有建成,其之所以供述自己收受了贿赂,是为了掩盖其丈夫受贿的事实。如果,办案人员简单地认为审查调查对象已经认错悔错了,没有必要纠缠于案件细枝末节,这样有可能导致忽略对关键证据的收集,甚至导致错案发生。
另外,不是对所有认错悔错案件都必须予以从轻、减轻处分处罚。在精准适用“四种形态”时,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态度是评估对其适用何种形态的重要因素,实践中是否予以从轻、减轻处分,要根据违纪违法事实本身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结合认错悔错表现,依规依纪依法而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认错悔错案件是否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应当个案分析,实事求是,不能搞“一刀切”。对于不认错悔错的被审查调查人是否从重或加重处分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并不包括不认错悔错的情形;二是审查调查对象拒不认错悔错的,可将其拒不悔改情况写入审理报告,作为纪律处分的情节予以考虑;三是审查调查对象拒不认错悔错、拒不交代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还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果审查调查对象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认定其违反政治纪律,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