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诚信”问: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与公款旅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答: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其从事公务的党员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决定、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情节较重的行为。
公款旅游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其从事公务的党员公款旅游的行为。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有四种情况:(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这里的“公款”,是指国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钱款。这里的“变相公款旅游”,是指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如以没有实际意义的考察调研为名,四处观光游览。(2)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这里的“改变公务行程”,是指擅自改变公务行程的既定路线、内容,如因突发状况,按程序经相关单位或者领导同意改变公务行程的,则不属于该情况。(3)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这里的“借机旅游”,是指利用考察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便利条件旅游。(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这里的“出国”,是指前往其他国家。这里的“出境”,是指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与公款旅游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一是违反的有关规定不同。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违反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公款旅游行为违反公款管理使用的规定。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会、举办活动,公款旅游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旅游。三是对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不同。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行为,公款旅游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构成违纪行为。四是涉案款物的处理不同。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若收取费用,则需要退还相关单位或个人,公款旅游行为产生的相关旅游费用,均需要予以追缴,由违纪人员承担。(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