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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京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所作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奋发有为地落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

      (一)正确认识法治建设的总体形势。长期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北京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地方立法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司法公正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也必须清醒看到,同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全市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决定》指出的种种表现在北京都不同程度存在。要树立首善标准,以高度政治自觉和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北京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治实施、严密法治监督、强化法治保障,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

      (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北京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始终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立足北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善于总结运用以往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开拓进取,探索创新,真抓实干,向着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目标不断前进。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坚持立法先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一)完善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党派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一切违反宪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督促同级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树立正确立法理念。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地方立法权限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促进改革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统一。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健全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规项目征集、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审议等环节的统筹协调,探索重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机制,涉及全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法规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加强市政府内部对立法工作的整体统筹,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起草和规章制定程序,加强政府共同行政行为规则立法,重要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做好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机制,完善法规立项论证制度和法规预案研究机制。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提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社会组织提出或起草法规案的比例。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对法规草案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权利,建立专业代表小组全面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一些重要条款可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协商程序制度。探索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立法的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法规规章清理机制。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地方立法得到有效实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着力加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方面的立法,依法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着力加强保障首都科学发展方面的立法,依法推动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方面的立法,推进城市治理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着力加强和完善文化促进、服务和监管方面的立法,加快完善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着力加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依法解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住房、养老服务等问题。着力加强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由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着力加强区域间的立法协调,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制支撑。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建成法治政府

      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保证全市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一)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法定化。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规范政府职权目录,加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公开化,坚决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衔接工作,主动调整、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指导性目录管理,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立法,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协商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构建横向有分工、纵向有层级,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衔接有序、传导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理顺条块、层级间的权责关系,合理划分垂直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推动专业职能和管理重心下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能力。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裁定职权争议,加强衔接配合。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流程,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立法。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发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综合和监控作用。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投诉举报案件督查督办和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和究责问责。加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拆除违法建设、食品药品、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基层科队站所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中腐败问题。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科学配置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党内监督,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完善审计制度,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强审计职业化建设。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纠错机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严肃追责、坚决纠正、依法赔偿。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司法监督,依法执行司法判决、检察决定,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认真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布制度。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和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裁判的管理。落实维护司法权威、保证裁判执行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惩治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不得对抵制非法干预的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打击报复,作调离、辞退、免职、降级等处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推进全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试验田作用,为深化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改进案件受理考核评价办法,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刑事简易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

      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织构架,组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的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机制,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督促发案单位健全内控机制。

      深化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轻刑犯与重刑犯分类改造的刑罚执行体系。推进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创新,推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电子监管、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社区评议、社区矫正宣告、指纹报到等试点经验。

      (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机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和保护措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深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配备司法辅助人员,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人大、政协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形式。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大力推进案件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扩大参审范围,加强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建设,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的行使,提高人民陪审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群众参与。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机制。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定期清理超期审理和超期羁押案件。

      加大破解执行难力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管理,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执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推进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教育管理模式创新,加强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心理矫治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完善特殊人群社会保障、救助等政策措施。

      五、营造法治氛围,建设法治社会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市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一)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体市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宪法教育,以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为契机,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党规党纪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普法教育。加强流动人口法治教育。

      健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对普法资源的统筹,强化组织、宣传、文化、教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增强普法工作实效。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拓展法治宣传载体阵地。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社会诚信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力度,引导全社会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发挥政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传播清风正气,引导人们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法治创建活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制定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强化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加强在京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完善民族宗教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和完善“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均衡合理供给。加强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经济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发挥首都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优势,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政策环境,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加快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业,着力打造北京法律服务品牌。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依法规范信访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合理合法结果。推行网上信访,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地方立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人民调解协会,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平安北京”建设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反恐防暴工作力度,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综合治理,强化要害部位、重点行业、基础设施等安全管理,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优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逐步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健全人大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制度,将优秀立法工作人才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加大立法部门与执法、司法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干部和人才的交流力度。健全激励保障机制,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环境。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完善组织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制度建设、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健全乡镇、街道等基层法制机构。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配置和资格管理,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和资格年审制度。严格规范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协助执法行为。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统一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标识和执法公示信息。加强政治业务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改革试点,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探索建立选拔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机制。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

      (五)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政治素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公益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加强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发挥首都法学教育资源优势,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造就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立法治人才专家库,打造北京法治建设智库。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七、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坚持依法执政。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决不违法行使权力,决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改革和完善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法治程序开展工作。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党委重大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强化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

      (二)坚持依规治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责任。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切实履行执纪职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严格党内纪律审查,依法惩治腐败,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中央颁布的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制度保障,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推动实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建立并推动实行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定期核查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健全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强党委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成立市级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法治建设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

      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全市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在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中的特殊重要作用。各级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法治工作分级部署、分类实施的责任体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推进法治建设的工作责任、重点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部门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责任追究等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合力。加强军地联合执法,为部队依法从严治军做好服务。

      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投身法治建设。加大法治建设宣传力度,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检查学习和遵守法规制度情况作为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对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办事的及时提醒,对违法的人和事及时追究并坚决纠正。完善法治评价体系建设,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五)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不懈奋斗!

      【来源:2015年1月5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