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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放假或加班 应得工资怎么算?

      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因为生产经营任务紧或者岗位特殊而需要安排职工坚守岗位;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或因生产处于淡季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那么,这些单位可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吗?春节慰问红包可以冲抵加班费吗?提前放假可以扣发工资吗?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时如何维权?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不能以补休方式代替支付春节加班费

      小魏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一线员工。2018年春节期间,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他与同伴放弃了休息,在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把活做了出来。

      哪知,节后上班,老板见到他,先说了一番恭喜发财的话,接着就说活是赶出来了,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无力支付3天的加班费,让他和同伴们分批补休6天,并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

      小魏等人不同意,坚持要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查清事实后裁决支持了小魏等人的主张。

      【点评】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因此,在2018年春节法定放假时间内,机械制造公司理应依法按小魏等人的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

      春节发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2018年春节,小张本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可架不住老板的一再恳求就留下来加班,帮助公司完成生产任务。年初一那天,公司领导慰问小张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大红包500元。

      春节月份的工资发放后,小张等人发现没有把春节3天加班费算进去,遂找公司老板理论。

      老板说,年初一那天发的“开门红”大礼包已经包括了加班费。随后,老板又笑呵呵地说,红包是钱,加班费也是钱,何必计较。真要加班费的话,红包就该收回了。

      由于讨要加班费不成,小张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等人的请求。

      【点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春节3天加班的,必须支付给3倍加班工资。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坚守在生产一线,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3倍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

      因为“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与不给全凭自愿,发多发少企业有自主权;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职工加班劳动的应得收入,理应专门支付。

      本案中,公司声称所发的500元红包已经包含了春节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其应依法向小张等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提前放假,工资一分不能少

      2018年春节前夕,某公司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5天放春节假。小吴等外地员工认为这是公司给的额外福利,感觉老板很贴心,然后就愉快地回家过年了。

      可是,年后回到公司领取2月份工资时,小吴等人发现工资少了很多。于是,他们就找到财务部门问个究竟。

      公司解释说,放假的5天时间大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要扣发相应的工资。小吴等人对这种说法不认可,认为这样扣工资不合理,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过问下,小吴等人拿回了被扣的工资。

      【点评】

      公司扣除提前放假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

      每年春节,一些企业基于体恤职工的考虑,选择提前放假、延后开业,让职工能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既然是让职工充分享受快乐,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资这种让职工揪心的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每年的春节一般放假7天,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公休日调休,均不扣工资。提前几天放假或者延后几天上班,也不能扣工资。本案中,该公司多放的5天假并没有超出1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放假期间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而无权扣发工资。

      法律提示

      拿不到应得的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决定多放几天假然后又扣发相应的工资,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对这种违反工资制度的侵权行为,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一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支付加班费或者扣发工资是否合法等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性质,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了有权要求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足额支付工资外,还可以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所责令用人单位应加付的赔偿金。

      三是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潘家永 律师

      【来源:2019年1月10日《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