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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开展了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实际行动。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是高等教育法颁布以来首次开展的执法检查,旨在全面了解法律贯彻实施情况,依法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以法治力量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体现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执法检查是人大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这一目标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由王晨、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蔡达峰4位副委员长任组长,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学勇任副组长,成员由14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委员和8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6月19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工作情况的汇报,部署执法检查工作,王晨副委员长在会上作了动员讲话。7月,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黑龙江、新疆、山西、辽宁等4个省(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教育部4位负责同志随同检查。检查组深入到11个地市,实地检查和抽查37所高校,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高校负责同志、师生代表座谈。同时,委托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9月25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

    这次执法检查正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检查组强化初心和使命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关切。在检查工作中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围绕目标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前期调研确定执法检查重点。5月至6月,在北京先后考察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3所高校,在福建组织召开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座谈会和福建高校负责同志、教师座谈会,并考察5所高校。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了6个方面27项重点问题指向。7月,在上海调研,先后考察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8月,在京召开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医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10所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对照高等教育法具体条款,逐条研究梳理落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从行政区域看,在实地检查4省(区)的同时,还委托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自查,请教育部组织31个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查,全部提交自查报告,实现了“双自查、全覆盖”。从院校类型看,检查涵盖了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普通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既有综合性大学也有专业性院校,力求全面掌握不同类型高校的具体情况。检查组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抽查了11所高校,随机召开座谈会,与教师、学生交谈询问,直接了解一线实情。三是执法检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为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提高监督实效,委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等机构和专家团队,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7份专题评估报告。四是法律监督与法律完善相结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既检查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也听取修改法律的意见建议,同时,推进涉及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修订工作。

    总体上讲,高等教育法基本得到有效实施,大多数法律条款得到落实,实现了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律确立的社会主义办学性质、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第3—5条)得到全面贯彻,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起到了引领保障作用。二是法律确立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39条)得到有效落实,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确保了高校的事业发展、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三是法律确立的教育公平原则(第8、9、54、55条)得到充分彰显,困难学生帮扶体系不断健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四是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第13、14、24、25、29条)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基本形成。同时,检查组发现,高等教育法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落实不彻底的问题。例如,高等教育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第4条),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类型层次和学科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第7条),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第五章),推进高校办学自主权还有较大差距(第11条、第32—38条),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第42条)。此外,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成效

    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法律规定,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在20年时间内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化到大众化并向普及化迈进的历史性跨越。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2663所,是1998年的2.6倍;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3833万人,是1998年的4.5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8.1%,是1998年的4.9倍。当前,我国已建成世界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稳步提升,对国家发展贡献度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一)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全面加强

    各地各高校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把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这一要求得到明显强化。在落实法律第39条规定方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各地都制定了实施细则,全国公办高校章程均做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党委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充分体现。北京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坚持和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所有公办高校党员校长均担任党委副书记。实施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湖北实现全覆盖,山西超过90%。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加强,高校连续30年保持和谐稳定,意识形态工作总体向好可控。

    (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在落实法律第4条、第5条规定方面,各高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750所高校设置马克思主义学院,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修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创新思政课教学模式。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教育部推进两批共8省市、25所高校、92个院系“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上海高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中国系列”思政课程。新疆在全区高校开展“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主题教育。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实施覆盖文理工农医教领域的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构建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南京大学等高校探索“三三制”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四川大学等高校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国组建约1400个职教集团,吸引约3万家企业参与。天津、江苏、湖南、广东等省(市)大力推广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精准对接、精准育人”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高校美育工作。

    (三)服务发展能力逐步增强

    在落实法律第6条、第7条规定方面,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进一步调整,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法律实施以来,全国新设本专科学校60%以上分布在中西部,东中西部高校数量和常住人口比例已经基本持平。新设院校向非省会城市布点,绝大多数地级市设有普通高校。山西、安徽、广西、贵州、陕西等地分类引导高校找准发展定位和服务面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实现人才链和产业链对接。高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三大奖通用项目占全国总项数的82.6%,产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占全国的80%,在凝聚态物理、超级计算机、量子通信等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承担了63%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69%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73%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四)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在落实法律第五章规定方面,各地各高校持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涌现出李保国、黄大年等一大批优秀教师。建设国家、高校两级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广泛开展教师能力提升培训。辽宁、浙江、福建实施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吸引学术大师和学科带头人。目前,高校拥有两院院士790余名,聘任长江学者3931人,3038人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完善教师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清华大学等高校出台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文件,复旦大学等高校制定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确立重师德师风、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评价导向。明确新时代教师行为十项准则,严肃处理师德失范行为,为教师职业行为划出禁行底线。

    (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稳妥推进

    在落实法律第19条规定方面,2014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已有三批14个省市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社会总体反响积极正面。26个省份使用统一命题试卷,试题内容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幅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全国性加分项目从11个减至5个,地方性加分项目从2014年的95个减至2018年的35个。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2015年以来新增招生计划主体全部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累计录取农村和贫困地区大学生57万余人。2019年共有22.4万名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高考。推进高职分类招考改革工作。全国通过分类招考进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每年超过200万人,北京相关学生比例已经达到70%以上。健全资助政策体系,自2012年起累计资助学生2.87亿人次,资助经费总投入5843.66亿元,基本实现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

    (六)“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

    在落实法律第11条规定方面,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促进简政放权,依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取消和下放涉及高校的1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涉及高校的17项职责、下放12项职责。上海制定《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将“放管服”改革举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甘肃试点实行高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推动解决高校编制紧张难题。全国普遍建立了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学科专业评估及认证、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的评估体系。上海、重庆成立教育评估院,制定地方教育评估标准。加快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全国2000多所高校基本完成了章程制订和核准工作,初步实现“一校一章程”。浙江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学校章程执行机制的意见》,福建实施“一校一策”目标管理,探索建立高校精准治理模式。

    三、主要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党中央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对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高等教育需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法律实施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仍需加强

    检查发现,有些高校基层党建存在逐级弱化、“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有的院系党组织职能定位不清晰,作用发挥不够。少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党建工作存在短板。法律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加强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要求相比,有的高校党委管方向、谋大事、做决策能力不足;有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配合不好,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高校“大事议不透,小事议不完”,决策议事规则有待完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还没有完全贯通到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三全育人”格局还未完全形成。有的高校存在“调门高、行动少”、思政工作“表面化、碎片化”的现象。一些高校思政课教师配备未达标,有的地方缺口近30%。

    (二)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不够巩固

    法律第5条、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检查发现,部分高校聚焦人才培养的意识不强,在具体工作中落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缺乏有效衡量标准;过于重视外部评价,在学校发展上急功近利,主要精力和资源放在学校排名、论文数量、项目申报等显示度较高的工作上,对长远发展谋划不够。少数高校缺乏人才培养的有效政策举措,主要领导精力、教师教学精力、学生学习精力、资源投入仍不到位,落实本科教育“三个地位”、推动“四个回归”工作力度不够。还有的高校专业培养目标缺乏指向性,特色不突出;在教学模式、课程内容、教材建设、手段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力度不大,难以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成才和优质教育需求;学校体育的教学效果不佳,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呈下降趋势;产学研合作育人还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足。究其根本,既有破除“五唯”不彻底的原因,也有科学评价体系尚未健全,政策导向不落地的原因,重学科建设轻人才培养、重教书轻育人、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还没有根本扭转。

    (三)高校科研创新存在短板

    法律第25条、第31条、第35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具有科学研究的功能。检查发现,高校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主动作为还不够,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还不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重大问题研究上有“高原”、缺“高峰”,高质量标志性成果产出低,在一些关键领域“卡脖子”问题上突破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各方动力不足,供求关系脱节,重产出轻转化的问题仍然突出;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未充分调动,对奖励措施和收益分配等激励政策普遍存在顾虑。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基础研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科布局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不够,高校科研力量缺乏有组织的协同攻关,科研评价体系不合理。评估报告指出,科技创新制度环境还不够完善,科研经费等资源配置的激烈竞争性容易使科研工作者屈从“项目导向”,需进一步完善高校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机制。

    (四)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还不够强

    法律第4条、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检查发现,一些高校办学定位不科学,学科专业特色不鲜明,人才培养的层次类型不合理,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不紧密。在引导普通本科高校转为应用型大学方面,有方向、少路径,政策支持不够,缺乏典型示范引领。高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需求的高质量成果不多,能有效转化的更少。经济社会发展最为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十分紧缺,人才供给和市场需求“对不上”,毕业生就业难问题逐渐显现,高等教育“产能过剩”的隐忧不容忽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人才培养不足,全科医生、幼儿教师、家庭护理等民生急需专业人才相对匮乏。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一些高校的办学思路还没有真正转到服务国家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对社会需求把握不精准,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还未完全建立。

    (五)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不尽合理

    法律第7条规定,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检查发现,高校同质化现象依然突出,一些高校学科专业设置雷同、重复,跟风设置门槛低、投入少的热门专业;一些高校升格或更名后定位不明确,与行业企业需求脱节。中西部地区国家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数量较少,“双一流”建设滞后,在办学水平和质量上与东部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高校经费投入不足,发展相对滞后。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偏差、利益导向的原因,也与政府部门缺乏分类评价引导有关。

    (六)教师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法律第五章8个条款对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资格、聘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查发现,近年来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虽有突破,但总体滞后。教师数量与高校办学规模、人才培养需求不匹配,不少地方的高校长期受编制不足的影响,教师缺口较大。有的省近2/3本科高校生师比不达标,有的省相当一批高校生师比超过22∶1,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要求(18∶1)。高端人才引进难、培育弱,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学术大师和学科带头人数量不足。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比例不高,技术技能人才难以进入教师队伍。教师考核未能充分考虑学科和岗位特点,导致一些教师不能安心教学科研“坐冷板凳”,“兼职当主业,授课当副业”。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已成为当地高校发展的“痛点”。有的省份在5年间副高职以上专任教师流出流入比超过3∶1,有的高校近3年高层次人才队伍呈现负增长状态。

    (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还需加大力度

    法律第19条对高等学校的考试招生作出相应规定。目前,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谋划审慎,社会期望高,科学选才和公平公正依然面临挑战。检查发现,改革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待增强,高中阶段教学改革与高校选拔人才衔接不够。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不统一,中学操作难,高校使用难。部分地方高中阶段在政策、资金、设施、师资等方面的保障还没到位,考试形式、试卷题型比较固化。高职分类招考改革有待完善,高职院校吸引力相对偏弱,社会认可度较低,考生报考高职院校的积极性不足,有的地区分类招考改革不到位、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重文化基础测试、轻职业技能测试的现象。

    (八)“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落地

    法律第11条规定了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32条至38条具体规定了7项办学自主权。检查发现,既有地方政府“放不下”,也有高校“接不住”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服务意识不强,推进改革仅仅停留在出台文件层面上,没有解决实质性问题的真招实招。政府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待加强,对高校的检查评估多、规范引导少、服务保障不足。地方高校反映,有的政府部门在岗位编制、进人用人、职称评审等方面管得过多过细,学校缺少自主权。一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还不强,存在行政化的惯性思维,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认识比较模糊,教师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高等教育分类评价体系尚未健全,评价标准比较单一,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相关指标权重偏低,难以有效引导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发展,也难以鼓励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一线教学和人才培养上。

    (九)投入不平衡问题突出

    法律第七章6个条款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虽然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总量持续增加,但从检查情况来看,不同类型高校之间投入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中央部属高校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在获取经费和资源投入上明显占优,与地方普通院校差距普遍拉大。由于地方财政收支压力大,一些地市举办的高校生均拨款未能达到国家标准,有的高校差了近一半。许多地方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教学设施装备资金缺口较大,欠账较多。高校经费投入来源总体比较单一,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等教育的力度不大,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还未形成。

    四、监督建议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理念,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党的领导是做好高等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各级党委和高校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将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各领域、教育教学各环节、人才培养各方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增强可操作性。选优配强党委书记和校长,把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把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作为重要条件。支持高校党委书记、校长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干事创业。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基层党建和业务工作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筹解决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数量和质量问题。

    (二)坚持立德树人,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培养人才是高校的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要理直气壮开好思政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实效性。坚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围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深化教学改革。既注重“教得好”,更注重“学得好”,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深化体育评价体系改革,把学生健康水平列入高校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鼓励高校以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强化科研育人。深入推进协同育人,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保障、资源共享、管理运行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把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作为评价高校的首要指标,突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原则,强化高校追求卓越、注重质量的主体意识。

    (三)聚焦国家需求,提升服务支撑能力

    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使命。推进高等教育布局调整,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推动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推进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南自贸区高等教育创新试验。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和办法,建立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经费投入、人事管理、质量评估、监测评价等制度,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格局。面向未来,超前布局一批前沿性和引领性学科专业,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紧缺人才培养。树立高校科研战略思维,强化前瞻性基础研究,注重颠覆性技术引领,改革高校科研评价激励制度,激发高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加快实现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注重师德师风考量,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加大优秀教师典型宣传力度,坚守科研诚信和伦理底线,坚决查处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深化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探索试行高校分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改革教师考核评聘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体系,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顽瘴痼疾,引导教师潜心教书、安心育人。坚持引育并举,以育为主,重点培养、大胆使用、及早储备一批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引导人才资源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流动,有效遏制一些地区和高校人才恶性竞争,逐步构建适度开放、合理规范的人才流动机制。

    (五)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改革发展活力

    深化“放管服”改革,基础在学校,关键在政府。各级政府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到该放的真正放下去,该管的真正管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依法界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教育治理中的职责权限,减少各类检查、评估、评价,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干预,发挥学校办学主体作用,让学校安安心心地发展,让教师安安静静地上课。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协调,把更多精力放在规划战略、制定政策、监管保障上,加大“放”的力度,提高“服”的水平。坚持“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薪酬制度,进一步落实高校在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评聘教师、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提高高校章程建设质量,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六)加大支持力度,振兴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等教育

    统筹考虑当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整合中央和地方、校内和校外各方资源,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高校改革发展。尽快研究出台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升级版,从制度设计、政策引导、资源投入上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倾斜,引导和支持中西部高校从“被动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变。统筹谋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等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长江学者、杰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上继续给予倾斜。

    (七)适时修改高等教育法,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健全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依法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高等教育法已经颁布实施二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适应,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我们要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发,适时修改高等教育法,将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写入法律,把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熟经验和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修订工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发挥好法律引领保障作用。

    同志们,加强执法检查,树立法治权威,对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意义重大。我们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担当尽责、砥砺奋进,努力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建设教育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来源:2019年10月21日,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