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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没上保险用人单位赔

超龄不能缴工伤保险就不算工伤?

法院判决:没上保险用人单位赔

      本报讯(记者 孙莹)60多岁的保洁员赵先生在下班去打卡的途中遭遇车祸,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其属于工伤。雇佣赵先生的保洁公司却认为他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将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起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判决驳回了保洁公司的起诉,判决书载明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不能决定是否认定工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费用。

      60多岁的赵先生受聘到怀柔区的一家保洁公司当保洁员。在一天傍晚完成了清扫工作后去打卡点打卡的途中,赵先生遭遇严重车祸,颅脑受损,身体多处骨折。在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赵先生的儿子向怀柔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2月,区人社局认定赵先生属于工伤,市人社局随后也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保洁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将市、区两级人社局一并起诉至西城法院。保洁公司表示,公司雇佣赵先生时,他已年满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赵先生受伤不属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下班打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怀柔区人社局的认定并无不当。

      判决书指出,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关系到工伤保险能否支付工伤待遇,并不能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洁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来源:2020年1月4日《北京日报》】